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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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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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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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听说目前已经是法治社会了,于是鄙人也赶个时髦,研究研究目前比较热闹的关于变电站维权的法律与政策问题。
话说目前已经是法制社会了(我真啰嗦 [M01] )。。。所以维权应当以有理有节的合法方式进行。俗话说法不禁止即授权,因此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权益,当成为现代居民(身份证上是这么写的)津津乐道之追求 [M04]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2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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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晦涩的法律讲解开始之前,先娱乐一下,看看业界鼎鼎大名的望京小区变电站维权案例。
http://news.sina.com.cn/c/2008-03-10/153015116326.shtml
写到这里突然想到,即使偶想写得晦涩大概也难,晦涩是大学问家的砖利 [M20] (这么写不知道对不对,这段时间看小区帖子多了,听说砖家也是这么写的) [M14]
作者:
linenzhi76819
时间:
2008-12-22 21:56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学习了
作者:
linenzhi76819
时间:
2008-12-22 22:14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http://gzbbs.soufun.com/2811052977~-1/5931633_5931633.htm
作者:
骏景广州
时间:
2008-12-22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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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现在的局面已开始变得向反面给人利用了 [M09] [M09]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2 22:47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一、变电站规划的合法性
本来这个问题最重要,惜乎目前一下子难以找到骏景变电站的详细规划信息。暂不予置评 [M20]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2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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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对变电站选址已经纳入规划之后,规划局又将曼哈顿公寓规划在变电站旁边这一情节较感兴趣 [M01]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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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变电站建设需要参考的法律法规如下:
采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
采用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3)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2月20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7)国家电网科85号《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8)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5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10)环保总局环发200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有关标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2)《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
有关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有关管理导则
(1)《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
(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1996)。
有关技术规范
《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有关测量方法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3)《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T7349-2002)。
强制性规范:
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帖由饺子修改于2008-12-22 23:08:50]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2 23:13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按照最后两个规范的要求,变电站与居民楼的最小距离是20米。
尽管如此,由于这个距离是按照防火和防止电击伤的角度测算的,跟防止电辐射的要求还有距离 [M08]
根据公开的资料,以下两个比较准确的信息可以作为参考:
北京市规划委(2004规意字0638号)审批奥运信息中心大楼周边110千伏的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项目时,明确要求距离不得少于300米[M10] 。
国家环保局HJ/T24-1998号文件规定,以变电所址500米范围内为工频电场、磁场的评价范围[M10],以变电所围墙外2000米区域内为无线电干扰评价范围
[本帖由饺子修改于2008-12-22 23:43:52]
作者:
v6g6v
时间:
2008-12-22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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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奥运村那地理位置能卖得贵是有道理的.........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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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二、关于非法集会
今天街道的同志送法给小区,彰显了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已经深入人心 [M01]很多朋友搞不懂什么叫非法集会,以至于KJ这样的土包子也经常咋咋呼呼地忽悠业主,说你们到北苑会所骏景酒家遗址去的行为成了非法集会 [M15]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集聚行为都不能构成非法集会,维权归维权,个人认为还是必须不能触犯法律。关键是要了解其定义,。
法律对于非法集会是这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55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那么,如何理解集会?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这定义很容易让人误解,认为只要聚在一块就是违法,实则不然。举三个例子:
1、汶川地震很多人自发地举行纪念活动,也没有人说是非法集会;
2、很多人逢年过节或有喜事组织大批人一起聚餐搞活动,也不是非法集会;
3、民工兄弟过百人讨要工资,也没见受过非法集会治安处罚。
由此可见,并非大批人聚在一起就一定是这里规定的集会。从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规定的不能得到审批的几种申请可以推知,所针对的集会是两大类:一是危害国家统一、民族政策等政治敏感性较强、有不被认同的政治诉求或意愿的聚会;二是后果上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聚会。
读到这里可以明白,大家伙聚在一起,只要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不造成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就不会构成法律规制的集会,更不应该构成非法集会了。那么聚聚餐、搞个晚会啥的,应该都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即便恰巧批评批评开发商、电网啥的聊天比较多,也不至于构成非法集会。况且开发商电网再大,也只是企业而已,人人皆得而批之,如果它确实有错。
个人理解,欢迎指正。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2 23:42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此外,此法条针对的是煽动、策划的主要责任人,而不是所有参加者。按照比较常见的新闻手法的描述,就是“极少数黑恶势力” [M07] ,而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是不受治安处罚的。
再次声明此为个人理解,如有谬误翻迎指正,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M01]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2 23:46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今天学习到这里,先睡觉去。 [M01]
作者:
aaaznh
时间:
2008-12-23 09:23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请专业人士以法律手段打击电霸
作者:
superJ
时间:
2008-12-23 09:30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jc再家访,大家就可以有理、有利、有节的反驳了,谢谢 [M29]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05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看来关心法律的人士不多。
关于规划是否恰当甚至是否违反程序乃至违法的问题,必须要有详细的规划演变过程和对应时间。希望手上有资料的筒子尽量提供以便分析。 [M29]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07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三、盘问、询问、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和逮捕
本来没打算就这些问题展开共同学习,但回来看到论坛上说有人已经在派出所了。那么这些常识可以尽快普及一下。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14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1、盘问又称留置盘问和继续盘问,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执法手段之一,也是行 政违法处置的前置手段。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过出示证件可以盘问和检查,对于部分有现场作案和初步被指控为作案嫌疑的,经过批准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通常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超过48小时。但继续盘问必须通知家属。
学习这一段,结合今天晚上的筒子的境遇,必须要了解其签署了或验看了什么法律手续。如果没有见到拘留证,家属也没有见到拘留通知书,则可能是盘问。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18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2.询问。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对可能处理的对象和证人可以询问;刑事案件中,对于非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询问。普通治安案件中,询问查证不得超过八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这种情况下家属可能见到的是传唤证。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21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3、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是对违法治安处罚法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时间为1至15日。治安拘留具有可诉性,错误的治安拘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予以纠正或补偿。
这种情况下家属见到的是对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当事人见到的是拘留证。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24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4、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逮捕的过渡程序,一般只有3-7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人民检察院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最长可以达到37天。此后要看是否逮捕,不能逮捕的则应当立即释放。而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刑事拘留是为侦查服务的强制措施,不是处罚。这种情况下家属见到的是对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上面注明是刑事拘留;当事人见到的是拘留证。
[本帖由饺子修改于2008-12-23 22:26:41]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25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5、逮捕。逮捕是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嫌疑人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使得判决前羁押时间大大延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逮捕为标志。
这种情况下家属见到的是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当事人见到的是逮捕证。
[本帖由饺子修改于2008-12-23 22:27:18]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30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这里做个初步的判断,目前公安机关应该只可能适用盘问和询问两种手段,治安拘留的可能性有,但不是太大。后面的暂时应该不会发生。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30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睡觉先
[本帖由饺子修改于2008-12-23 22:34:36]
作者:
饺子
时间:
2008-12-23 22:34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希望被带走的邻居可以尽快回来。你的苦,是为全体业主而受! [M29]
作者:
自由散漫
时间:
2008-12-23 22:41
标题:
Re: 变电站维权法律及政策学习贴
[M29]
受益非浅.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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