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标题: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打印本页]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5 21:33
标题: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对路过社近日发表的社论——VIP门报道,其写作水平之低劣,令身为路过社忠实读者的俺极为不满。整篇报道敷衍了事,乏善可陈。该帖严重缺乏往日轻松幽默、妙笔生花的写作风格,不禁令人产生“廉颇老矣,尚能饭否”的怀疑。

如果以这种写作水平来看,路过社想申请总版特批VIP一事,恐怕就会遥遥无期了 [M14]

作为路过社的铁杆读者,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决意效仿胡兄来讲一个故事。

声明:路过社不许告我侵权,做人不能太凯歌了! [M15]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5 21:33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故事背景I (公司架构介绍):

骏景有限公司,这是一间普通的有限公司。股东从四十多人在四年多的时间内增加到三百多人,每名股东拥有1个份额的投票权。公司的最高权力架构是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每6个月改选一次,更换2到3个董事。

董事的选举的规定:

1、候选人必须是股东;

2、投票人必须是股东;

3、得票最高的前两(三)位候选人当选;

董事会决议作出的原则遵循“民主投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

卸任的董事自动进入监事会,如同许多公司的监事会一样,这个监事会更像个摆设,没有什么实际权力。对外而言,宣称拥有“监督和建议合理改进”功能。

该公司行政管理架构比较混乱,由于缺乏足够的薪酬待遇,不能聘请专业人士来担任经理(即平常人们称呼的“老总”或“总经理”)一职,只得由5名现任董事同时兼任。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5 21:34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故事背景II (公司旧规):

骏景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为了争夺市场,对销售人员给予重奖,宣布按每单销售毛利的50%颁发销售奖金。

同时,为了尽量减少成本支出的同时又要达到刺激销售人员目的,狡猾的董事会宣布了以下规定刺激销售业绩:

1、对签回2单营业额为1,000,000元生意的销售人员,公司将授予其“销售经理”头衔,并更换其名片,将该头衔印在名片上。

2、对签回100单营业额为1,000元生意的销售人员,公司将授予其“销售经理”头衔,并更换其名片,将该头衔印在名片上。

其实销售经理和销售人员并无上下的隶属关系,其取得销售奖金的比例也是一致。不过人都是好虚名的,在董事会“销售经理”这种精神奖励的刺激下,销售人员无不奋勇争先,期望早日获取该头衔。这么一来,公司的销售业绩倒也增长地很快,董事们不禁也在暗地里偷笑。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5 21:34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故事背景III (人物介绍):

销售人员A:公司老牌销售干将,很早就按公司旧规第1条的规定获取“销售经理”头衔。

销售人员B:公司新进销售人员,最近按公司旧规第2条的规定获取“销售经理”头衔。

销售人员C:公司销售人员,很快就可按公司旧规第2条的规定获取“销售经理”头衔,但尚欠缺一定业绩。

记者D:路过社实习记者、在校大学生。

董事E:现任公司董事。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5 21:3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故事起因 (VIP问题):

销售人员A:“太荒谬了!我今天去客户甲拜访时,他们竟然只拿一杯清水来招待我。”

董事E:“你第一天做销售啊?人家肯招待你算不错了。销售人员应该招待客户,这是铁律!要想反过来也行,你先把我们公司名称改成‘中石油’或‘中石化’吧!”

销售人员A:“我不是那个意思,以前他们还给我上一杯茶呢。”

董事E:“那可能是CPI升的太厉害的缘故。”

销售人员A:“不是。我跟他们采购经理关系很铁,刚才电话问了,人家说是因为我们公司现在销售经理太多的缘故。”

董事E:“怎么会呢?我们销售经理的数目和他们上茶上水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啊?”

销售人员A:“怎么没有?人家都说了,‘以前你们销售经理是有数的,就那么几个,但一般销售人员很多。我们看见销售经理过来拜访我们,就会认为你们公司对我们很重视,所以都是拿茶来招呼销售经理;一般销售人员来拜访我们的时候,我们觉得你们对我们不够重视,就拿水招待他们。但是现在,你们的销售经理太多了,只要来拜访的都有销售经理的卡片,我们都不能感觉到你们对我们到底是重视还是不重视,所以现在一律拿水来招呼’”。

董事E:“这样啊。不过也是,最早的时候只有5个销售经理,现在已经有50个,按现在的趋势发展下去,不知道还会增加多少个?”

销售人员A:“以前身为销售经理,感到与众不同,我还有一些优越感。但现在,这么多销售经理,我一点与众不同的感觉都没有啦!这就好比银行里的VIP客户,如果人人都是VIP,那么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不是VIP,银行发VIP卡的行为也就毫无意义了。物以稀为贵!这道理那里都一样。钱发多了就会通货膨胀;商品生产的过剩了,就会降价出售;那个专业的大学生供过于求,也就会有很多人找不到工作的。”

董事E:“好像是有点道理,立即召开特别董事来议一下。”

注:本处销售控制有个问题,一般公司销控都会对自己销售人员间的抢客有些原则性规定,通常不会允许多个销售拜访同一客户的发生。不过鉴于骏景有限公司的管理层不具备专业销控的知识,大家权当这里有很多销售人员可以拜访同一客户。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5 21:3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故事经过 (公司新规):

董事会举行,经激烈讨论,投票表决后,董事会宣布:

1、对签回2单营业额为1,000,000元生意的销售人员,公司将授予其“销售经理”头衔,并更换其名片,将该头衔印在名片上。该条款具有溯及力。

2、以前根据公司旧规第二条获取“销售经理”的销售人员,自即日起,取消该该头衔,直至达到公司新规第1条的规定后,方可再行获取“销售经理”头衔。

公司新规发布后,销售部里开始喧闹了。

销售人员B:“法不溯及既往!凭什么取消我‘销售经理’的头衔?这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制度的扭曲!是社会的倒退!”

董事E转过身来,问销售人员A和销售人员C:“如果公司新规不具有溯及力?你们怎么看?”

销售人员A:“我以2,000,000元的销售业绩才换来‘销售经理’一个虚名,你却要我和销售业绩只有100,000元的人平起平坐,我不服。”

销售人员C:“按照公司旧规第2条,我马上就可以按业绩申请获取‘销售经理’的头衔,你们管理层更改规则,我没意见。但如果不取消以前按公司旧规第2条获取的‘销售经理’头衔,那对我肯定是不公平的。凭什么销售人员B可以拥有而我不能拥有?就凭他比我早进公司吗?”

“看来的确无法令所有人都满意啊”,董事E不无感叹的说,“那么没什么好说的了,公司新规强制执行!”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5 21:3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故事结果 (访问):

记者D:“董事先生,您好。就公司新规在贵司引起激烈争论一事,我想请您谈一下看法。”

董事E:“嗯,你能先回答我一个问题吗?你可以提供一个令销售人员A、B、C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吗?”

记者D:“董事先生,我身为记者,主要工作是采访。而您作为公司的董事,应该有义务对您的作为进行解释,对您的职员进行安抚。所以,提出一个都满意的解决方案的人应该是您,而不是我、或销售人员A、B、C。”

董事E:“你说的很对。各司其职是一个很好的规矩,你身为记者就应该负责采访;销售人员A、B、C站在各自的角度上阐述各自的理由和难处,他们无须考虑彼此之间的解释工作;而我身为董事,就是听取各方意见后,形成自身的意见后报董事会进行表决后来实施。既然大家都可以不考虑董事的难处,那为什么要我承担对各位必然解释的义务呢?”

记者D:“董事先生,您这么说很是霸道。”

董事E:“我一向如此,当年在公司里办公室政治斗争时,向来都是刀头舔血的干活。蛰伏了太长时间,大概很多人都忘了我的行事风格了,有必要提醒一下。”

记者D(汗):“听说您操纵董事会,大权独揽,才造成这次风波的出现。”

董事E(惊愕状):“你相信这些传闻是真的?”

记者D:“大家都言之凿凿呢!”

董事E:“年轻人,希望你能理智地分析一下。董事会的组成是5个人,5个成年人,都具备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你认为我一个人能把其他四个人变成傀儡,那你是认为我是神仙还是另外四个人都是三岁小孩、幼稚地可以给粒糖果就跟着走的人?再说了,当选董事的(无论是在任还是卸任),那个不是很有性格的角色?不要以为说话委婉就等同于没有原则,骨子里,大家都是一个赛一个的强硬。”

记者D:“有人认为溯及力的先例一开,以后别人上台也可以把你们现行的规矩改了,再把‘销售经理’的头衔派出去”。

董事E:“这个绝对没问题。但前提在于,要有足够多拥有这种理念的人上台。到时候不要说区区‘销售经理’的头衔了,公司里每一个人的名片上都印上‘CEO & President’也可以,而我是无法有效反对的。”

记者D:“董事先生,您的解释过于强权,完全是以上位者的态度压制别人接受您的观点。这样很是不能让人信服呢。”

董事E:“其实换种看法来说,对公司新规而言,我认为是对的,销售人员B认为是错的,大家都阐述了理由后,谁也不能接受谁的理念,那为什么一定要认为我的理念就是错的而销售人员B的理念就是对的呢?实际上争论一开,意志坚定者多数会坚持自身理念不做退让,这种现象不但存在我和销售人员B之间,也存在我们董事之间,争到最后,谁也不能接受谁的观点,到最后也多由投票表决来决定结果,保证行动的实施,而不陷于无期限的争辩和问难当中。在本次事件中,由于我们董事是由股东选举出来,赋予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得以实施这个措施,而销售人员B没有这种权力,因而显得落到了下风,这也是公司架构运行的必然。”

记者D:“因此你动议销售人员B发动股东把你或整个董事会赶下台?”

董事E:“是啊,这是有效地实施他反对方案的方法之一。”

记者D:“那还有其他更简单的方法吗?”

董事E:“有的,销售人员B可以动议发起股东投票撤销公司新规。董事会的权力源于股东大会,如果股东大会认为新规定是错的,董事会就不应再坚持。但参与投票的股东人数至少应该超过100,这样才可以保证代表的全面性。如果只有几个或十几个股东提出反对的声音,恐怕很难令董事会接受。”

记者D:“为什么要用这么复杂的手段而不是双方继续进行论辩呢?”

董事E:“论辩时,只要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理据就可以了。至于胜负,交给第三方评价对论辩双方都更为公允也更有效率。否则谁都认为自己正确而没完没了地辩论下去,既不会产生任何有效的结果,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记者D:“如果销售人员B不采取您所说的这些手段,而只是不断地控诉、指责董事会决定的不公,那您怎么办?”

董事E:“我只能很遗憾地说,这样做并不能有效地实现他的根本目的,而且董事会也不会对此再作出任何回应。”

记者D:“想问一下您,您会如同传闻中那样变更董事选任规则么?比如‘现任董事在卸任时指定接班人’?”

董事E:“相信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不会作出这种变更,我也绝对不会愚蠢地作出这种与大多数人为敌的提案。我不介意你把我当作坏人,但请你不要低估我的智商。”

记者D:“谢谢您接受我的采访,其实我是一名在校生,刚在路过社做实习记者。上次的社论是由我执笔的,并不能反映路过社的真实写作水平,希望您不要错误地认为路过社作品质量有下降的趋势。”

董事E:“哦,那我会先向你们主编建议辞退你,因为你文笔不好;再建议你们主编引咎辞职,因为他识人不明”。
作者: 小王子    时间: 2008-9-25 21:3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SF! [M29]

你速度赶得上神七了嘛 [M44]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5 21:3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仅以此贴纪念我记忆中的路过社文章 [M29]
作者: 山巅一寺一壶酒    时间: 2008-9-25 21:51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发现此前路过社关于VIP的社论水平明显不如一粉丝的 [M01]

SF,LZ派G吧 [M02]
作者: 路过社    时间: 2008-9-25 22:00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对路过社近日发表的社论——VIP门报道,其写作水平之低劣,令身为路过社忠实读者的俺极为不满。整篇报道敷衍了事,乏善可陈。该帖严重缺乏往日轻松幽默、妙笔生花的写作风格,不禁令人产生“廉颇老矣,尚能饭否”的怀疑。

如果以这种写作水平来看,路过社想申请总版特批VIP一事,恐怕就会遥遥无期了 [M14]

作为路过社的铁杆读者,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决意效仿胡兄来讲一个故事。

声明:路过社不许告我侵权,做人不能太凯歌了! [M15]

[M14] 注意是社论,不是报道。
作者: 看着办    时间: 2008-9-25 22:1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路过尾随社编外委随记者特地尾随路过。 [M14]
作者: 小野川子    时间: 2008-9-25 22:1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呵呵,这下心情版也要热闹了!
LZ怎么看上这块宝地呢! [M05]
作者: 看着办    时间: 2008-9-25 22:23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小野川子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呵呵,这下心情版也要热闹了!
LZ怎么看上这块宝地呢! [M05]

川板这有所不知,KL心情帖可还不少。
作者: 松子水电    时间: 2008-9-25 22:2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看来楼主不敢发去灌水坛 [M04]
文章很好的说 [M29]
作者: 云水随缘    时间: 2008-9-26 01:40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已阅~
作者: 小野川子    时间: 2008-9-26 07:1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我是作过销售总监的,如果一夜间取消销售人员的头衍,会引起他们集体辞职。
我会制定一个新的政策,要求他们在半年内达到一个新的考核标准,有能力者对此不是难事,无能力者就自动降职。 [M14]
说句大话,如我想戴 [M29] ,两颗石头又有何难?!
[M01]
作者: Black Jack    时间: 2008-9-26 08:5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我也是做销售的,坦白说,我不是很在乎销售经理的头衔,我在乎他们的提成是否确实执行,我销售量大,收入自然多

同理,在论坛玩,带不带花无所谓,只要膏膏多 [M01]
作者: 路边社    时间: 2008-9-26 09:0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有才。
作者: 路边社    时间: 2008-9-26 09:04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既然是你家的公司,你爱咋办就咋办,倒闭了也是你家的事情。[M02]
作者: jessica_zhang    时间: 2008-9-26 09:2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强人。。 [M21]
作者: 突如其来    时间: 2008-9-26 09:2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故事起因 (VIP问题):

销售人员A:“太荒谬了!我今天去客户甲拜访时,他们竟然只拿一杯清水来招待我。”

董事E:“你第一天做销售啊?人家肯招待你算不错了。销售人员应该招待客户,这是铁律!要想反过来也行,你先把我们公司名称改成‘中石油’或‘中石化’吧!”

销售人员A:“我不是那个意思,以前他们还给我上一杯茶呢。”

董事E:“那可能是CPI升的太厉害的缘故。”

销售人员A:“不是。我跟他们采购经理关系很铁,刚才电话问了,人家说是因为我们公司现在销售经理太多的缘故。”

董事E:“怎么会呢?我们销售经理的数目和他们上茶上水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啊?”

销售人员A:“怎么没有?人家都说了,‘以前你们销售经理是有数的,就那么几个,但一般销售人员很多。我们看见销售经理过来拜访我们,就会认为你们公司对我们很重视,所以都是拿茶来招呼销售经理;一般销售人员来拜访我们的时候,我们觉得你们对我们不够重视,就拿水招待他们。但是现在,你们的销售经理太多了,只要来拜访的都有销售经理的卡片,我们都不能感觉到你们对我们到底是重视还是不重视,所以现在一律拿水来招呼’”。

董事E:“这样啊。不过也是,最早的时候只有5个销售经理,现在已经有50个,按现在的趋势发展下去,不知道还会增加多少个?”

销售人员A:“以前身为销售经理,感到与众不同,我还有一些优越感。但现在,这么多销售经理,我一点与众不同的感觉都没有啦!这就好比银行里的VIP客户,如果人人都是VIP,那么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不是VIP,银行发VIP卡的行为也就毫无意义了。物以稀为贵!这道理那里都一样。钱发多了就会通货膨胀;商品生产的过剩了,就会降价出售;那个专业的大学生供过于求,也就会有很多人找不到工作的。”

董事E:“好像是有点道理,立即召开特别董事来议一下。”

注:本处销售控制有个问题,一般公司销控都会对自己销售人员间的抢客有些原则性规定,通常不会允许多个销售拜访同一客户的发生。不过鉴于骏景有限公司的管理层不具备专业销控的知识,大家权当这里有很多销售人员可以拜访同一客户。


按照上文列出的原因,我的理解是为了保持销售经理的不掉价,应该控制销售经理的数量,也就是说,以后如果销售经理的人数按照新规达到原有的92名的时候,很有可能再出新规定,再度免去36名销售经理的职务。
作者: 路边社    时间: 2008-9-26 09:33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ID数量比以前不知道翻了多少倍,VIP倒是有几个人申请?物以稀为贵也讲个比率吧?

其实请楼主给出真真实实的原因,不要绕圈子讲故事好啦。
不就是瞧不起那些滥灌水的吗?这个也没啥说不出口的。
作者: 突如其来    时间: 2008-9-26 09:4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故事经过 (公司新规):

董事会举行,经激烈讨论,投票表决后,董事会宣布:

1、对签回2单营业额为1,000,000元生意的销售人员,公司将授予其“销售经理”头衔,并更换其名片,将该头衔印在名片上。该条款具有溯及力。

2、以前根据公司旧规第二条获取“销售经理”的销售人员,自即日起,取消该该头衔,直至达到公司新规第1条的规定后,方可再行获取“销售经理”头衔。

公司新规发布后,销售部里开始喧闹了。

销售人员B:“法不溯及既往!凭什么取消我‘销售经理’的头衔?这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制度的扭曲!是社会的倒退!”

董事E转过身来,问销售人员A和销售人员C:“如果公司新规不具有溯及力?你们怎么看?”

销售人员A:“我以2,000,000元的销售业绩才换来‘销售经理’一个虚名,你却要我和销售业绩只有100,000元的人平起平坐,我不服。”

销售人员C:“按照公司旧规第2条,我马上就可以按业绩申请获取‘销售经理’的头衔,你们管理层更改规则,我没意见。但如果不取消以前按公司旧规第2条获取的‘销售经理’头衔,那对我肯定是不公平的。凭什么销售人员B可以拥有而我不能拥有?就凭他比我早进公司吗?”

“看来的确无法令所有人都满意啊”,董事E不无感叹的说,“那么没什么好说的了,公司新规强制执行!”


B是弱势群体啊,该说的,大家已经在《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那贴里说了,但说了也白说,现在的的确确的没什么好说了。 [M01]
作者: 海思    时间: 2008-9-26 10:01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阅~~~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6 11:2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顶起来,继续声讨路过社 [M01]
作者: 一个人发呆    时间: 2008-9-26 11:38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路过社发行的刊物写得比较好看易懂,更适合一个人发呆看。声援路过社。
作者: 回眸一笑    时间: 2008-9-26 11:4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LZ已经说得很详细了,俺不用再说了 [M04]
作者: DV    时间: 2008-9-26 12:24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太复杂了 [M14]
作者: 哞哞羊    时间: 2008-9-26 12:2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LZ有才。 [M21]
作者: 山巅一寺一壶酒    时间: 2008-9-26 13:1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6发表的原文
顶起来,继续声讨路过社 [M01]

放在心情版,大家不方便灌 [M05]

再说了,说起VIP被摘花的事,水民们都没心情了 [M02]
作者: kevin    时间: 2008-9-26 13:2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小王子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SF! [M29]

你速度赶得上神七了嘛 [M44]

妇唱夫随 [M01]
作者: kevin    时间: 2008-9-26 13:2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evin 于 2008-9-2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小王子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SF! [M29]

你速度赶得上神七了嘛 [M44]

妇唱夫随 [M01][/quote]
说反了 [M24]
作者: zoe~~    时间: 2008-9-26 13:4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M11] 好长呀!!累S人,不看了
作者: yama    时间: 2008-9-26 13:4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zoe~~ 于 2008-9-26发表的原文
[M11] 好长呀!!累S人,不看了

俺同Z MM,一看深奥的东西现在头就痛哇,睡觉去好了。 [M18]
作者: 一个人发呆    时间: 2008-9-26 14:01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zoe~~ 于 2008-9-26发表的原文
[M11] 好长呀!!累S人,不看了


要参选总版的人不能不看 [M05]
作者: 好撒玛利亚人    时间: 2008-9-28 09:5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新总版上任,就搞了这么大的一摊事。
估计论坛的日子要好玩了。
作者: 新新土豆    时间: 2008-9-28 10:3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学习。

[本帖由新新土豆修改于2008-09-28 16:21:46]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8 10:44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继续顶帖 [M01]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19:23]
作者: 醉清风    时间: 2008-9-28 10:4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不明白,这有什么问题吗? [M11]

没问题了——K.L [M01]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0:46]
作者: 别问我是谁    时间: 2008-9-28 14:4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作者: 酸辣粉    时间: 2008-9-28 15:0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没细看,但感觉这个应该是KL上任以来需要改革的一件重要大事 [M01]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6:01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只是删除引用部分——K.L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1:39]
作者: 卖膏的    时间: 2008-9-28 16:0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quote]引用作者 醉清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也没看懂,KL想说啥? [M01]


其实也没啥——K.L [M01]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4:19]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8 16:0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这个命题当初由于概念不明被人家以纯粹的辩论技巧攻击地体无完肤。

现在,我认为:

如果一个马甲,他不为论坛中的大多数人知晓,而贸然进行一次砖战,他就应当遵循比正身ID或公开马甲更严格的道德准则。

正身ID和公开马甲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迟早都得负责。
作者: 新新土豆    时间: 2008-9-28 16:1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新新土豆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have studied



[/quote]
俺,,,俺就是用了个"过去式"呀,表示“学习过了”,“完成学习”……

不知道还有别滴啥意思。KL指教一下。希望不要有什么误会才好。 [M29]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3:08]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6:2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这个命题当初由于概念不明被人家以纯粹的辩论技巧攻击地体无完肤。

现在,我认为:

如果一个马甲,他不为论坛中的大多数人知晓,而贸然进行一次砖战,他就应当遵循比正身ID或公开马甲更严格的道德准则。

正身ID和公开马甲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迟早都得负责。[/quote]

网络世界你说它虚幻, 偏偏它是真实的影射.

凡说过的话必留下痕迹. 个性成就风格, 风流出卖马甲. 马甲用久了, 总是会露出破绽的. [M01]

是马甲也好, 是 [M34] ID 也好, 只要是理性论事, 我要特别强调理性论事四个字, 对论证的事件探讨没啥两样.

有多少人碍于 [M34] ID ”真实的面貌” 说不出的话, 用马甲也许更能侃侃而谈的讨论. 这你不能否认马甲的功用.
作者: 酸辣粉    时间: 2008-9-28 16:30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别问我是谁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不是太同意。
[M01]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8 16:3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这个命题当初由于概念不明被人家以纯粹的辩论技巧攻击地体无完肤。

现在,我认为:

如果一个马甲,他不为论坛中的大多数人知晓,而贸然进行一次砖战,他就应当遵循比正身ID或公开马甲更严格的道德准则。

正身ID和公开马甲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迟早都得负责。[/quote]

网络世界你说它虚幻, 偏偏它是真实的影射.

凡说过的话必留下痕迹. 个性成就风格, 风流出卖马甲. 马甲用久了, 总是会露出破绽的. [M01]

是马甲也好, 是 [M34] ID 也好, 只要是理性论事, 我要特别强调理性论事四个字, 对论证的事件探讨没啥两样.

有多少人碍于 [M34] ID ”真实的面貌” 说不出的话, 用马甲也许更能侃侃而谈的讨论. 这你不能否认马甲的功用.[/quote]




问题马甲在砖战中能保持理智的难度比较大,而且,在有恃无恐的认为无须对自己言论负责的前提下,频频挑战道德底线。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8 16:34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其实我是相信“人性本恶”理论的。

在完全没有约束的条件下,任由内心的欲望宣泄时,绝大多数人都会变成魔鬼。

可能也会有天使,不过很少很少。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6:3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这个命题当初由于概念不明被人家以纯粹的辩论技巧攻击地体无完肤。

现在,我认为:

如果一个马甲,他不为论坛中的大多数人知晓,而贸然进行一次砖战,他就应当遵循比正身ID或公开马甲更严格的道德准则。

正身ID和公开马甲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迟早都得负责。[/quote]

网络世界你说它虚幻, 偏偏它是真实的影射.

凡说过的话必留下痕迹. 个性成就风格, 风流出卖马甲. 马甲用久了, 总是会露出破绽的. [M01]

是马甲也好, 是 [M34] ID 也好, 只要是理性论事, 我要特别强调理性论事四个字, 对论证的事件探讨没啥两样.

有多少人碍于 [M34] ID ”真实的面貌” 说不出的话, 用马甲也许更能侃侃而谈的讨论. 这你不能否认马甲的功用.[/quote]


问题马甲在砖战中能保持理智的难度比较大,而且,在有恃无恐的认为无须对自己言论负责的前提下,频频挑战道德底线。[/quote]

对于任何ID或马甲所发表的言论, 社会自有公理与评断.

当言论过了火逾了矩, 自然会得到挞伐.

而管理员的任务则是适时的站出来维护良好的秩序, 以及提倡善良的风俗.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8 16:43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这个命题当初由于概念不明被人家以纯粹的辩论技巧攻击地体无完肤。

现在,我认为:

如果一个马甲,他不为论坛中的大多数人知晓,而贸然进行一次砖战,他就应当遵循比正身ID或公开马甲更严格的道德准则。

正身ID和公开马甲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迟早都得负责。[/quote]

网络世界你说它虚幻, 偏偏它是真实的影射.

凡说过的话必留下痕迹. 个性成就风格, 风流出卖马甲. 马甲用久了, 总是会露出破绽的. [M01]

是马甲也好, 是 [M34] ID 也好, 只要是理性论事, 我要特别强调理性论事四个字, 对论证的事件探讨没啥两样.

有多少人碍于 [M34] ID ”真实的面貌” 说不出的话, 用马甲也许更能侃侃而谈的讨论. 这你不能否认马甲的功用.[/quote]


问题马甲在砖战中能保持理智的难度比较大,而且,在有恃无恐的认为无须对自己言论负责的前提下,频频挑战道德底线。[/quote]

对于任何ID或马甲所发表的言论, 社会自有公理与评断.

当言论过了火逾了矩, 自然会得到挞伐.


而管理员的任务则是适时的站出来维护良好的秩序, 以及提倡善良的风俗.[/quote]



只是法官永远不会切身地体会到被害人的痛苦,他所能做的补救(司法救济),也许对被害人来说永远是不足够的
作者: 卖膏的    时间: 2008-9-28 16:4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卖膏的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醉清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也没看懂,KL想说啥? [M01]


其实也没啥——K.L [M01]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4:19]

wk~连俺这不识鸡肠字的都知道那是“过去式”

KL竟然再次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M14]

专家提醒:狮子一般在哺育期容易过敏,不知KL现在什么状况 [M01] [M04]
作者: 马马虎虎    时间: 2008-9-28 16:5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通俗,但不容易懂——不是看不懂,而是要看懂很不容易----太长!!!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8 17:0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马马虎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通俗,但不容易懂——不是看不懂,而是要看懂很不容易----太长!!!



几千字都看不下去么? [M04]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7:10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只是法官永远不会切身地体会到被害人的痛苦,他所能做的补救(司法救济),也许对被害人来说永远是不足够的


此次摘花门事件, 管理员就切身地体会到原合法 36 VIP 的痛苦了吗?

而管理员是否有作司法救济的补救?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7:1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卖膏的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醉清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也没看懂,KL想说啥? [M01]


其实也没啥--K.L [M01]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4:19]


wk~连俺这不识鸡肠字的都知道那是“过去式”

KL竟然再次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M14]

专家提醒:狮子一般在哺育期容易过敏,不知KL现在什么状况 [M01] [M04][/quote]

建议 KL 不是网监 [M15] 的太敏感的用词, 不用乱改帖子. [M05]

人家好好说的话, 反而被改的不知所云了. [M10] [M04]

.
[本帖由黑衣人修改于2008-09-28 17:18:41]
作者: King Lion    时间: 2008-9-28 17:2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只是法官永远不会切身地体会到被害人的痛苦,他所能做的补救(司法救济),也许对被害人来说永远是不足够的


此次摘花门事件, 管理员就切身地体会到原合法 36 VIP 的痛苦了吗?

而管理员是否有作司法救济的补救?[/quote]


体会不到,正如上面所说的一样。

其实我主贴里也提过的

“董事E:‘你说的很对。各司其职是一个很好的规矩,你身为记者就应该负责采访;销售人员A、B、C站在各自的角度上阐述各自的理由和难处,他们无须考虑彼此之间的解释工作;而我身为董事,就是听取各方意见后,形成自身的意见后报董事会进行表决后来实施。既然大家都可以不考虑董事的难处,那为什么要我承担对各位必然解释的义务呢?’”

但没打算做补救,设立的规则是统一的,这36个被摘花的VIP ID如果要成为VIP,无须比其他ID多花一分力气。

就好比参加跳高选拔赛,一年前选拔高度是180cm,现在的选拔高度200cm。

一年前跳过去的人,如果今天跳不过去,却要和其他跳过200cm的拥有一样的参赛资格,那也算公平吗?

而现在,如果能跳过200cm的话,就有机会拿到参赛资格。

现行的规则,并没有对以前的人采取比其他人更为严苛的标准——如要求他们一定要跳过201cm才可参赛。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7:53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但没打算做补救,设立的规则是统一的,这36个被摘花的VIP ID如果要成为VIP,无须比其他ID多花一分力气。

就好比参加跳高选拔赛,一年前选拔高度是180cm,现在的选拔高度200cm。

一年前跳过去的人,如果今天跳不过去,却要和其他跳过200cm的拥有一样的参赛资格,那也算公平吗?

而现在,如果能跳过200cm的话,就有机会拿到参赛资格。

现行的规则,并没有对以前的人采取比其他人更为严苛的标准--如要求他们一定要跳过201cm才可参赛。



这么说假如奥运金牌的选手以前跑百米11 秒就可拿到金牌, 现在记录被刷新要跑更快要 9.74 秒才能拿金牌.

那之前拿的金牌就要被取消没收, 不好意思等你能跑超过新纪录 9.74 秒再来?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8:14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制度可以更新, 可以修正, 老黑之前也一直不断的呼吁制度要因时制宜, 要改革修正.

但不能由无辜守法的人民来承受变革的阵痛. 这中间需要管理者的智慧与气度.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8:1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态度要严正, 身段要柔软, 这令我想到可敬的温爷爷~~~ [M29]
作者: 水深几许许    时间: 2008-9-28 18:20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M01] 真是精力不对称的辩论挑战啊,认真呼吁给总版减压,人家都还要养家活口呢。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8:24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M01] 真是精力不对称的辩论挑战啊,认真呼吁给总版减压,人家都还要养家活口呢。


简单的事情, 总版要给它复杂化, 有压没压都成压~~~~~ [M34]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8:2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理字站不住边的才会有压力~~~~~~~~ [M34]
作者: 水深几许许    时间: 2008-9-28 18:30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简单问题总是被辩论复杂的,辩论一般又是没结果的,如此而已。 [M05]
作者: 水深几许许    时间: 2008-9-28 18:3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理字站不住边的才会有压力~~~~~~~~ [M34]

总版的措施并非理站不住边,而是总版的理部分人选择不接受。

俗话说的好,很多事情本来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

皆大欢喜的事情,大多时候只能存在于想象。要是一定要总版皆大欢喜才能做事,基本上那就是啥也别做了。

所以很多时候大家批评总版无为,实际这些也是被逼出来的。

[本帖由水深几许许修改于2008-09-28 18:59:01]
作者: 水深几许许    时间: 2008-9-28 18:38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M39]

[本帖由水深几许许修改于2008-09-28 18:40:37]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8:4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所以说嘛,总版既然在理字上不能完全说服群众, 又要达到既定目的, 行政救济是最好的和解之道,

这样能消弭杂音, 使伤害减到最轻, 也能显现总版改革对民众的诚意. [M34]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8:5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黑说的黑话, 其实黑也不爱.

但是希望总版能再思索一下缓颊之道.

挽回民众对总版团队的信心~~~~~~ [M31] [M29] [M34]
作者: 水深几许许    时间: 2008-9-28 19:0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无谓对错之分,何来补偿之说?
作者: 马马虎虎    时间: 2008-9-28 19:0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抽象的东西嘛,外延过大。虽然有适用范围大的好处,却也过于笼统迷糊。

形象的东西,通俗易懂,很有群众基础。

把抽象的东西形象化,说服广大群众,是领导者的责任。


问题在于抽象的概念形象化过程中会不会偷梁换柱?


为什么类比为公司,不类比为国家
公司可以今天开,如果觉得不赚钱,明天就关了;国家必须为几十年上百年以及更长远的未来负责。
开公司的理念和建国理念是不一样的。

我未必同意你的看法,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力;
法律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但法律必须有绝对的尊严。


问题并不在于规则改变的合理性,
而是论坛立足的理念传统的延续性。


[本帖由马马虎虎修改于2008-09-28 19:10:05]
作者: 水深几许许    时间: 2008-9-28 19:1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老马说言极是,现在太多为制度而制度的讨论口水,为操作而操作的争执推诿,而较少溯本追源的思考。

而这聚而众而在一起的论坛,本质的核心价值是啥?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9:23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孔子的中心思想是个仁, 仁的表现是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M01]
作者: 水深几许许    时间: 2008-9-28 19:2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M04] 推老庄,花自飘零水自流。
作者: 黑衣人    时间: 2008-9-28 19:28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M04] 推老庄,花自飘零水自流。


一种相思, 几处闲愁~~~~~~~ [M04]
作者: 水深几许许    时间: 2008-9-28 19:2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M04] 推老庄,花自飘零水自流。


一种相思, 几处闲愁~~~~~~~ [M04][/quote]
这味道峰回路转啊。 [M02]
作者: 回眸一笑    时间: 2008-9-28 19:3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LZ同仁的话且不说它,这后面的贴好多精华啊 [M04]
作者: 九九    时间: 2008-9-28 22:4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故事讲得很形象很有代表性
作者: 黄飞鸿    时间: 2008-9-28 23:57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楼主明显只懂法律不懂销售,你以为签100个小单就比签两个大单容易么? 蚂蚁也是蛋白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原来您不懂啊? [M42]
作者: 黄飞鸿    时间: 2008-9-29 00:04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黄飞鸿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楼主明显只懂法律不懂销售,你以为签100个小单就比签两个大单容易么? 蚂蚁也是蛋白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原来您不懂啊? [M42]



保存一下。
作者: 黄飞鸿    时间: 2008-9-29 00:0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黄飞鸿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楼主明显只懂法律不懂销售,你以为签100个小单就比签两个大单容易么? 蚂蚁也是蛋白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原来您不懂啊? [M42]


再保存一下。
作者: jjean    时间: 2008-9-29 00:31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码这么多字阿,真不容易阿


[M29]
作者: 踏雪無痕    时间: 2008-9-29 13:30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阅~~~
作者: 大唐    时间: 2008-9-29 14:4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爬完楼了。。。。。
作者: 一个人发呆    时间: 2008-9-29 15:31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黄飞鸿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楼主明显只懂法律不懂销售,你以为签100个小单就比签两个大单容易么? 蚂蚁也是蛋白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原来您不懂啊? [M42]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发呆了似的发呆喃着
作者: 一个人发呆    时间: 2008-9-29 16:42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所以说嘛,总版既然在理字上不能完全说服群众, 又要达到既定目的, 行政救济是最好的和解之道,

这样能消弭杂音, 使伤害减到最轻, 也能显现总版改革对民众的诚意. [M34]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黑说的黑话, 其实黑也不爱.

但是希望总版能再思索一下缓颊之道.

挽回民众对总版团队的信心~~~~~~ [M31] [M29] [M34]



老黑说的是。现在管理员要思索的是要如何善后。
作者: tsing    时间: 2008-9-29 17:3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看得累,没看完

市场经济影响下的论坛,GG最吃香

GG也是行政手段 [M04]
作者: 阿正的舅舅    时间: 2008-9-29 20:39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除了KL所写的帖子,其他的帖子已阅 [M04] [M04]
作者: 1+1=3    时间: 2008-9-29 20:55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阿正的舅舅 于 2008-9-29发表的原文
除了KL所写的帖子,其他的帖子已阅 [M04] [M04]


原来不是只有我一个人看不下KL写的东西 [M24]
作者: 酸辣粉    时间: 2008-10-6 09:26
标题: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KL的文笔和作风跟实际在路上看到的人好像很难联系起来 [M05]




欢迎光临 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http://www.junjing.net/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