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对路过社近日发表的社论——VIP门报道,其写作水平之低劣,令身为路过社忠实读者的俺极为不满。整篇报道敷衍了事,乏善可陈。该帖严重缺乏往日轻松幽默、妙笔生花的写作风格,不禁令人产生“廉颇老矣,尚能饭否”的怀疑。
如果以这种写作水平来看,路过社想申请总版特批VIP一事,恐怕就会遥遥无期了 [M14]
作为路过社的铁杆读者,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决意效仿胡兄来讲一个故事。
声明:路过社不许告我侵权,做人不能太凯歌了! [M15]
引用作者 小野川子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呵呵,这下心情版也要热闹了!
LZ怎么看上这块宝地呢! [M05]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故事起因 (VIP问题):
销售人员A:“太荒谬了!我今天去客户甲拜访时,他们竟然只拿一杯清水来招待我。”
董事E:“你第一天做销售啊?人家肯招待你算不错了。销售人员应该招待客户,这是铁律!要想反过来也行,你先把我们公司名称改成‘中石油’或‘中石化’吧!”
销售人员A:“我不是那个意思,以前他们还给我上一杯茶呢。”
董事E:“那可能是CPI升的太厉害的缘故。”
销售人员A:“不是。我跟他们采购经理关系很铁,刚才电话问了,人家说是因为我们公司现在销售经理太多的缘故。”
董事E:“怎么会呢?我们销售经理的数目和他们上茶上水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啊?”
销售人员A:“怎么没有?人家都说了,‘以前你们销售经理是有数的,就那么几个,但一般销售人员很多。我们看见销售经理过来拜访我们,就会认为你们公司对我们很重视,所以都是拿茶来招呼销售经理;一般销售人员来拜访我们的时候,我们觉得你们对我们不够重视,就拿水招待他们。但是现在,你们的销售经理太多了,只要来拜访的都有销售经理的卡片,我们都不能感觉到你们对我们到底是重视还是不重视,所以现在一律拿水来招呼’”。
董事E:“这样啊。不过也是,最早的时候只有5个销售经理,现在已经有50个,按现在的趋势发展下去,不知道还会增加多少个?”
销售人员A:“以前身为销售经理,感到与众不同,我还有一些优越感。但现在,这么多销售经理,我一点与众不同的感觉都没有啦!这就好比银行里的VIP客户,如果人人都是VIP,那么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不是VIP,银行发VIP卡的行为也就毫无意义了。物以稀为贵!这道理那里都一样。钱发多了就会通货膨胀;商品生产的过剩了,就会降价出售;那个专业的大学生供过于求,也就会有很多人找不到工作的。”
董事E:“好像是有点道理,立即召开特别董事来议一下。”
注:本处销售控制有个问题,一般公司销控都会对自己销售人员间的抢客有些原则性规定,通常不会允许多个销售拜访同一客户的发生。不过鉴于骏景有限公司的管理层不具备专业销控的知识,大家权当这里有很多销售人员可以拜访同一客户。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故事经过 (公司新规):
董事会举行,经激烈讨论,投票表决后,董事会宣布:
1、对签回2单营业额为1,000,000元生意的销售人员,公司将授予其“销售经理”头衔,并更换其名片,将该头衔印在名片上。该条款具有溯及力。
2、以前根据公司旧规第二条获取“销售经理”的销售人员,自即日起,取消该该头衔,直至达到公司新规第1条的规定后,方可再行获取“销售经理”头衔。
公司新规发布后,销售部里开始喧闹了。
销售人员B:“法不溯及既往!凭什么取消我‘销售经理’的头衔?这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制度的扭曲!是社会的倒退!”
董事E转过身来,问销售人员A和销售人员C:“如果公司新规不具有溯及力?你们怎么看?”
销售人员A:“我以2,000,000元的销售业绩才换来‘销售经理’一个虚名,你却要我和销售业绩只有100,000元的人平起平坐,我不服。”
销售人员C:“按照公司旧规第2条,我马上就可以按业绩申请获取‘销售经理’的头衔,你们管理层更改规则,我没意见。但如果不取消以前按公司旧规第2条获取的‘销售经理’头衔,那对我肯定是不公平的。凭什么销售人员B可以拥有而我不能拥有?就凭他比我早进公司吗?”
“看来的确无法令所有人都满意啊”,董事E不无感叹的说,“那么没什么好说的了,公司新规强制执行!”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6发表的原文
顶起来,继续声讨路过社 [M01]
引用作者 小王子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SF! [M29]
你速度赶得上神七了嘛 [M44]
引用作者 kevin 于 2008-9-26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小王子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SF! [M29]
你速度赶得上神七了嘛 [M44]
引用作者 zoe~~ 于 2008-9-26发表的原文
[M11] 好长呀!!累S人,不看了
引用作者 zoe~~ 于 2008-9-26发表的原文
[M11] 好长呀!!累S人,不看了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新新土豆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have studied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引用作者 别问我是谁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引用作者 卖膏的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醉清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也没看懂,KL想说啥? [M01]
其实也没啥——K.L [M01]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4:19]
引用作者 马马虎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通俗,但不容易懂——不是看不懂,而是要看懂很不容易----太长!!!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只是法官永远不会切身地体会到被害人的痛苦,他所能做的补救(司法救济),也许对被害人来说永远是不足够的
引用作者 卖膏的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醉清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也没看懂,KL想说啥? [M01]
其实也没啥--K.L [M01]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4:19]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只是法官永远不会切身地体会到被害人的痛苦,他所能做的补救(司法救济),也许对被害人来说永远是不足够的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但没打算做补救,设立的规则是统一的,这36个被摘花的VIP ID如果要成为VIP,无须比其他ID多花一分力气。
就好比参加跳高选拔赛,一年前选拔高度是180cm,现在的选拔高度200cm。
一年前跳过去的人,如果今天跳不过去,却要和其他跳过200cm的拥有一样的参赛资格,那也算公平吗?
而现在,如果能跳过200cm的话,就有机会拿到参赛资格。
现行的规则,并没有对以前的人采取比其他人更为严苛的标准--如要求他们一定要跳过201cm才可参赛。
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M01] 真是精力不对称的辩论挑战啊,认真呼吁给总版减压,人家都还要养家活口呢。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理字站不住边的才会有压力~~~~~~~~ [M34]
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M04] 推老庄,花自飘零水自流。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M04] 推老庄,花自飘零水自流。
引用作者 黄飞鸿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楼主明显只懂法律不懂销售,你以为签100个小单就比签两个大单容易么? 蚂蚁也是蛋白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原来您不懂啊? [M42]
引用作者 黄飞鸿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楼主明显只懂法律不懂销售,你以为签100个小单就比签两个大单容易么? 蚂蚁也是蛋白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原来您不懂啊? [M42]
引用作者 黄飞鸿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楼主明显只懂法律不懂销售,你以为签100个小单就比签两个大单容易么? 蚂蚁也是蛋白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原来您不懂啊? [M42]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所以说嘛,总版既然在理字上不能完全说服群众, 又要达到既定目的, 行政救济是最好的和解之道,
这样能消弭杂音, 使伤害减到最轻, 也能显现总版改革对民众的诚意. [M34]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黑说的黑话, 其实黑也不爱.
但是希望总版能再思索一下缓颊之道.
挽回民众对总版团队的信心~~~~~~ [M31] [M29] [M34]
引用作者 阿正的舅舅 于 2008-9-29发表的原文
除了KL所写的帖子,其他的帖子已阅 [M04]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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